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15 20:52:13
□时报记者 计亚 文/摄 通讯员 萧法
时报讯驾驶超标电动车撞死人,此类事故已有不少,然而目前,不少超标电动车还是“嗖”地一声,超速地在行人边上“呼啸而过”。
今年5月,萧山一肇事者驾驶超标电动车撞死人后被判1年8个月监禁。之后,该案被告成为原告,将电动自行车厂家告上法庭。
昨天下午, 萧山法院瓜沥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
覃某,男,1970年生,湖南人,在萧山打工。
去年8月31日8时40分左右,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盛村新农村村道,覃某骑着电动车沿村道由东向西行驶,到路口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孔大妈撞在了一起。
当时电动车速度快,孔大妈当场倒地不起;送医院救治后,9月2日,孔大妈仍因抢救无效死亡。
覃某肇事的这辆电动车,后来由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进行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结论为:该事故电动车的现场实测车速为27.3千米/小时,空载重量为64.2千克,属于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中规定:电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千米/小时,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覃某的电动自行车两项都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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