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15 20:20:33
11月1日起,新建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确保整齐美观、安全可靠。近日,省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全面采用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
12层以下住宅楼必须采用“一体化”技术
按照通知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2层及以下新建住宅楼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12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设计单位应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协调统一,整齐美观,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可靠;设计图纸内容、深度应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
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未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原有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环境景观的前提下,统一组织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工程一并验收
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具体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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