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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申报公告运行区域调整 局部试点走向全国推广

来源: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网    发布时间:2014-05-30 09:17:54 

    5月21日,中机车辆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新能源汽车产品申报公告运行区域进行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提到,按照工信部产业政策司的要求,对于属于发展期、成熟期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申报公告时,不再要求在公告参数“其他”栏中注明示范运行区域及提供产品示范运行区域,但对于属于起步期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仍按原要求执行。

第一电动网新闻图片

由工信部制订、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中提及,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这也就意味着目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车辆有:大部分(除锌空气电池等外)的混合动力乘用车、混合动力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等。见下表1。

由局部试点向全国推广正式开始。第44号文发布至今已近五年,该文的发布是配合国家2009年启动的国家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规定车企要在公告的“运行区域”栏标注可运行的区域(即国家批准的试点城市和区域)。2013年以来,陆续有行业管理者在不同场合透露,第二阶段十城千辆工作接下来可能会不对新能源汽车销售进行区域限制,只要车辆进入推荐目录,在全国范围内销售都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其中今年3月在工信部主持召开的京津冀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座谈会上,财政部管员就此传言做了公开表态,表示全国范围销售并享受国家补贴确有此事。因此Chinaev记者判断,此项对公告中运行区域的调整将是上述全国范围补贴政策正式发布的前奏,新能源汽车遍地开花为时不远。

试点城市还能做什么?既然新能源汽车可以全国销售,那么四部委批复的试点城市还有何推广优势?此前Chinaev的记者曾就此咨询过主管官员和一些专家,受访人士均表示,国家对试点城市有要求、要验收,同时也会资金支持其充电设施的建设,同时一位受访官员曾表示,在2013年四部委发布《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时,并没有特意强调或规定试点城市要进行地方财政补贴,就是希望国家财政已经补贴的基础上,避免试点城市用地方财政补贴变相实施地方保护,这位官员表示,试点城市应该多在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做好引导和服务。

调整响应工信部清理地方保护政策。此项调整,同时也响应了工信部刚刚公开表示的要加速清理地方保护政策。5月21日,工信部在北京召开交流会议,邀请39个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城市或区域负责人共同商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意见。据透露,此次会议的主题之一,即为清理地方保护政策。而引起广泛争议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目录,也很可能会被取消,届时全国将统一推广目录。如此项政策一出,对于技术成熟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来说将会是极大的利好。工信部之所以发起此次清理地方保护行动也有迹可循,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今年3月份在深圳出席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上就提出,下一步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重点之一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

表1: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

 

序号

产品类别

储能装置种类

技术阶段

1

混合动力乘用车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发展期

2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成熟期

3

铅酸蓄电池

成熟期

4

锌空气蓄电池

起步期

5

超级电容器

发展期

6

液压/气压储能装置

发展期

7

混合动力商用车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发展期

8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发展期

9

铅酸蓄电池

发展期

10

锌空气蓄电池

起步期

11

超级电容器

发展期

12

液压/气压储能装置

发展期

13

纯电动乘用车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发展期

14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起步期

15

铅酸蓄电池

成熟期

16

锌空气蓄电池

起步期

17

超级电容器

起步期

18

纯电动商用车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起步期

19

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

起步期

20

铅酸蓄电池

成熟期

21

锌空气蓄电池

起步期

22

超级电容器

起步期

23

燃料电池乘用车/商用车

燃料电池

起步期

24

氢发动机汽车

 

起步期

25

二甲醚汽车

 

起步期

 

 

注:此表为44号文附件,适用日期2010年12月31日止,但后续并未发布新的定义,故起步、发展、成熟期定义还以此为准。能源网 http://www.aeenets.com/ 投稿QQ:272900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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