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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可再生能源之我见

来源:亚欧能源网    发布时间:2016-08-04 17:33:38 

    亚欧能源
            
近年来,世界各国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能源战略转型成为调整世界经济新格局的关键因素。2008年爆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对世界经济格局产生了重大冲击,在电力发展方式面临新转变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致力于发展可再生能源,并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恢复经济、提振信心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发展清洁、高效、可持续的“绿色能源”。

  可再生能源在全球金融危机时期迎来了最好的发展机遇,也成为全球经济实现新一轮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传统的能源发展方式难以为继,新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取代化石能源将是大势所趋,开发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一个时代特色和一种国际潮流。

  开发可再生能源,既是中国的国际责任,也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据悉,中国已于2011年底启动了“两省五市”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16年全面启动全国碳市场。加速开发可再生能源,大力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这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

  同时,党的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全面深刻地论述了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内容,完整描绘了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也鲜明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国家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上国家战略发展的日程,同时不断推出政策予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作为新兴产业骤然升温,不仅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在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方面也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发展可再生能源除了能够增加能源总量和改善能源结构,有效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以外,还具有广泛的社会效应。

  开发可再生能源是集团持续发展的根本。开发可再生能源既是中国的国际责任,是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同样也是发电企业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为实现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国家能源局日前就《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提出七项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重要性,鼓励各省能源主管部门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制定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研究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

  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指导意见》中规定,2020年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国家能源局拟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未达到要求的发电企业,需要通过证书交易达到目标要求。同时,《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有关要求通知意见的函》要求,未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取消其发电业务许可证。

  据统计,2015年末,集团公司的清洁能源占比和风电装机规模均处于中游,但风电装机增速明显滞后,风电电量占比仅为4.91%,加上光伏电量也只达到5.15%,距离9%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和光伏容量占比为4.87%,发电量占比也仅为2.15%。可见大唐国际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比例,远远低于国家要求,可能成为未来发展的制约因素,应在之后的资产结构整合调整中着重解决。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习近平主席强调:“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遵循规律、保护环境,不但事关我们这一代人的生存,还是子孙后代能否幸福的源泉。我们这一代投身于新能源事业的人,责任重大,任重而道远,为集团公司电源结构调整,为中国践行国际承诺,为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美丽家园,开发可再生能源无疑是这个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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